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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6-23 15:22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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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优惠电价。四川电网直管直供区化肥生产用电(含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相同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6年6月1日起,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87分钱,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附件1: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0.018元/千瓦时执行。

4、农村及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销售电价标准在表列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基础上提高0.01元/千瓦时。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附件2:

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汶川地震重灾区工商业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0.018元/千瓦时执行。

原标题: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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