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cnwulian.net):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法规,又一城市通过
第三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提高各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效率。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统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粮食、网信、教育、卫生健康、金融、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才、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城市决策指挥平台、智慧城市体验中心等市级智慧城市综合性平台。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快物联网等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投融资机制。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数据中心落户鹰潭,发展行业云平台。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新一代信息技术攻关与关键设备研发,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
第八条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基础数据库,完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人口计生等业务应用系统。
第四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支持国内外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落户产业园区、基地,加强本地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培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一条 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智慧城市建设人才引进政策,组织引进智慧城市建设所需人才。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城乡规划多规合一,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升级改造,推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第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动既有基础网络整合提升,促进下一代通信网络、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发展,提高基础网络服务能级。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并将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提升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承载能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承载。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动移动物联网网络、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实现移动物联网网络全域覆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创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监测体系,开展交通运行状态监测预警、趋势分析及智能管理决策,推广交通信息服务等智慧交通应用。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 智慧城市建设及管理有关部门在智慧城市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新兴产业先行先试政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形成可推广的示范应用。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应当对所有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及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其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协调机制。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
支持成熟的物联网相关产品纳入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鼓励优先采购已纳入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政府事务、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深度融合,产业发展智能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进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安全生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智能监控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公共安防视频监控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智能监控网络,拓展监控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教育机构建设在线教育平台,推广在线课程等教育新模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移动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等领域标准制定、测试认证、产业服务的能力,推进数字经济成果转移转化。
2020年3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江西省首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继银川之后,又一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统计制度,制定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发布数字经济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入公共信息交换平台而未接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联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
第一条为促进鹰潭市智慧城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企业、机构组建数字经济产业联盟,开展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等工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鼓励医疗机构建设在线诊断查询、网络预约挂号、远程医疗服务等系统,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诊疗、医用机器人、疾病监测预警等应用,提供面向各类群体的智慧医疗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依法制定智慧城市技术、产品、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