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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
索引号 000/2018-00140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8-07-19
发文机关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信息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18-09-01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 字体:[大|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
内政发〔2018〕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在全区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根据国家确定的扩大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实施自治区扩大公路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谋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网信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区投资。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广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自治区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给予税收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区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依法依规制定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吸引境外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来我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整合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对在我区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支持科技创新、制造强区等扶持政策;对总部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并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吸引外资向我区转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中蒙跨境合作区域、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及和林格尔新区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我区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林格尔新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对我区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优先申报试点。(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鼓励我区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支持各地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国家级开发区,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编办、科技厅、商务厅、法制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对我区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其所在盟市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保障。各盟市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完的情况下,对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自治区级预留指标,并予以优先保障。各盟市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将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对外商投资产业执行与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同等的用地政策和用地支持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自治区实施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政策执行。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利用外资工业用地。(自治区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国家级开发区要坚持规划先行,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支持自治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申报扩区、调区。(自治区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争取国家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